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