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