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