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按照省级(含)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