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及存根,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