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