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