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临床用血收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