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的处理,本省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省内没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