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必须标明: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血液品种;

采血日期及时间;

有效期及时间;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储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