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必须标明: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血液品种; 采血日期及时间; 有效期及时间;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储存条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