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血站必须严格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时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国家检定合格的诊断试剂,保证血液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