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血站采集血液后,对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无偿献血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