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血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献血者的血液,并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记录献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献血时间、地点、献血量、采血者签字,并加盖该血站采血专用章等。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