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其血液。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