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超越职权批准血站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血站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对血站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