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