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动予以支持、指导。 第五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 第五十三条 卫生部定期对血液中心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以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质量管理状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第五十七条 国家实行血液质量监测、检定制度,对血站质量管理、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实行技术评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