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