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

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