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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第四条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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