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