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