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2025年) 第35.5条
第35.5条 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必须:
由申请人制定,并经局方批准;
直接或者被引用的形式在螺旋桨型号合格证数据单加以说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41条对此作出了要求;
要建立在本规定要求的试验所展示出的使用条件和局方出于螺旋桨安全操作的考虑所提出的其他要求的基础上。
根据适用性,应当为以下制定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功率和转速:
(ⅰ)对于起飞状态;
(ⅱ)对于最大连续状态;
(ⅲ)如果申请人作出申请,可以制定其他的额定值;
超转和超扭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