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2025年) 第35.39条

第35.39条 持久试验

螺旋桨系统的持久试验应当在有代表性的发动机上根据适用性按照本条(a)款或者(b)款进行,不得有失效或者故障的情况。

定距螺旋桨和地面调距螺旋桨必须进行以下试验中的一项:

进行50小时的平飞或者爬升的飞行试验。在该项飞行试验中,螺旋桨在起飞功率和额定转速下至少运转5小时,并在该50小时的其余时间以不低于额定转速90%的转速运转;

在起飞功率和额定转速下进行50小时的地面测试。

变距螺旋桨必须进行以下试验中的一项:

110小时的持久试验,必须包含以下条件:

(ⅰ)在起飞功率和对应转速下,运行5小时,并且完成30个10分钟的相同循环。每个循环由以下过程构成:

(A)从慢车开始加速;

(B)在起飞功率和对应转速下运行5分钟;

(C)减速;

(D)5分钟慢车;

(ⅱ)在最大连续功率和对应转速下运行50小时;

(ⅲ)完成50小时运转,由10个5小时循环构成,包括:

(A)5次慢车和起飞功率和转速之间的加速和减速;

(B)从慢车到最大连续功率和转速(不含)之间,在近似均匀增加的转速条件下运行四个半小时;

(C)慢车30分钟。

按照《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开展的配装螺旋桨的发动机持久试验。

可以采用基于对相似设计的螺旋桨的试验的分析来代替本条(a)款和(b)款的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