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2025年) 第35.40条

第35.40条 功能试验

变距螺旋桨系统必须进行本条适用的功能试验。此功能试验应当使用本规定第35.39条持久试验所用的同一套螺旋桨系统,并且在试验车台或者飞机上由有代表性的发动机驱动。该螺旋桨应当完成这些试验而无失效或者故障现象。本试验可以与持久试验结合进行,以累积循环。

人工变距螺旋桨。应当在整个桨距和转速变化范围内进行500次有代表性的飞行循环。

自动变距螺旋桨。应当在整个桨距和转速变化范围内进行1500次完整的变距循环。

可顺桨的螺旋桨。应当进行50次顺桨和回桨操作循环。

可反桨的螺旋桨。应当进行200次从最小正常桨距到最大反桨桨距的完整变距循环。每次循环过程中,螺旋桨还必须在申请人选择的用以得到最大反桨桨距的最大功率和转速运转30秒。

可以采用基于对相似设计的螺旋桨的试验的分析来代替本条的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