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2025年) 第35.37条
第35.37条 疲劳极限和评估
本条不适用于传统设计的定距木质螺旋桨。
必须通过试验或者基于试验的分析为以下螺旋桨部件建立疲劳极限:
桨毂;
桨叶;
桨叶固定装置;
受疲劳载荷影响,且根据本规定第35.15条发现具有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疲劳失效模式的部件。
疲劳极限必须考虑:
服役中预期的所有已知和可合理预见的振动和循环载荷模式;
预期的服役中性能退化、材料特性的变化、制造变化和环境影响。
应当在以下飞机之一上进行螺旋桨的疲劳评估,以表明疲劳所导致的危害性螺旋桨后果将在螺旋桨整个预期运行寿命内是可以避免的:
计划安装的飞机,通过符合《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第23.2400条(c)款或者《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907条(根据适用性);
典型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