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采取后期留购方式一次性退税的,附送以下资料: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消费税应税船舶提供);

与境外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该租赁船舶的销售发票;

所有权转移证书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