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分批退税的,融资租赁企业首批申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口船舶退税时,除报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以外,还应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见附件),从第二批申报开始,只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首批申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消费税应税船舶提供);
与境外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收取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承租企业支付外汇汇款收账通知;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申报
收取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承租企业支付外汇汇款收账通知;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