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2年)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九条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