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2年)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条 本规程为非现场监管的统一规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报送本规程规定之外的文件和资料,全面收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