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六章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