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章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管指标 第二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