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和落实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时限报送非现场监管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法人及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银保监局报送银担合作情况。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