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