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