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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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