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由总公司向其住所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