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