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