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