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