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