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