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