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审批向境外提供蚕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