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