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蚕种质量 第二十七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蚕种质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并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蚕种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微粒子病等蚕病虫害爆发;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生产基地受到较大面积污染和农药中毒;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