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并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蚕种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微粒子病等蚕病虫害爆发;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生产基地受到较大面积污染和农药中毒;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