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禁止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出口。出口经过审定的一代杂交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蚕一代杂交种出口审批表》样式,由农业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