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农业生产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