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寺庙予以撤换,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